【以案说险】未按时缴纳保险费将失去保险保障

2021-01-24 20:35:48      来源: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阅读量:

【案件情况】客户王先生在2001年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重疾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产品。2020年9月因疾病于当地县人民医院住院,出院后其向某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附加住院医疗已经失效,无法理赔。
【案件调查】经调查了解,王先生确实在2001年购买了某保险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重疾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但2015年12月份没有按期缴纳当年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停效。在2个月的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多次发送短信提醒王先生按时缴费,业务员也曾电话通知王先生,告知王先生保单失效将会失去保障,王先生随口答应要及时缴费,但始终未完成缴费。2个月的宽限期过后,王先生的保险合同中止。
2016年,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保单复效,但只申请了保险合同中的重疾险恢复效力,未申请附加住院医疗复效,因此王先生的附加住院医险种于2015年12月到期终止。由于王先生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终止,故2020年他的住院费用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案件提示】保险是为我们转移风险的工具,但前提需要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确保合同有效,才能享受到保险的保障作用。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您可能会存在忘记缴费和漏缴的情况,但当收到保险公司的短信提示或者电话时,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办理保单缴费或者办理复效,补缴保险费,切勿因漏掉了应缴保费失去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从法律上的规定可以看出: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应尽的义务。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为确保您享受到保险的保障,切勿忘记缴纳保险费。一是投保人的联系信息一旦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可以保证保险人后续的服务。二是利用好60天的宽限期。即便您忘记缴纳保险费,也不要错过保险公司60天的宽限期限,只要在这60天内及时缴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三是复效时不要遗漏应复效险种。如果保单失去效力,在办理复效时,务必要认真查看自己所购买的险种类型,想要复效的险种及应缴纳保费金额,切勿遗漏险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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