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的有关提示

2020-03-10 11:15:38      来源: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阅读量:

根据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全市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的通告》的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工作。在挂牌期间,我市电动自行车有部分车主反映在登记上牌过程中出现强制搭售保险的行为。在此,滨州保险行业协会提示如下:
    一、商业保险自愿购买。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购买保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消费者享有自愿购买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的权利。
    二、树立正确保险意识。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电动自行车车主应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按照交通安全要求谨慎驾驶,鼓励通过保险手段防范化解自身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三、如实告知投保信息。电动自行车车主自愿购买电动车保险的,投保时应如实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电动自行车相关信息告知保险公司。收到保单后,应认真核对保单记载信息,确保保单记载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以免在理赔时发生纠纷。
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及时向保险公司、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或者滨州市交通管理局反映。
保险公司负责人联系方式:0543-3391863
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联系方式:0543-3322875
 
 

                                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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