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滨州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

2021-08-11 21:30:54      来源:滨州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阅读量:

关于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滨州市《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现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需具备下列条件: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市城区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市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等。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1人户家庭300元/月、2人户家庭350元/月、3人户及以上家庭400元/月,并考虑学历层次增加补贴额度,对具有硕士、博士(或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月、10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申请程序

(一)申报受理。申请阶段性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到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科,领取并填报《滨州市新就业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报审查表》,相关政策、表格可在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网站住房保障专栏查询并下载。各县市区申请人员可到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

(二)提交材料。申请人除填报《滨州市新就业职工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报审查表》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就业登记信息;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证明;已备案的房屋租赁证、租赁合同;申请人本人银行卡信息等。

(三)审核公示。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将会同相关责任部门,联审联查申请人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作为补贴发放对象予以登记。

四、补贴发放

阶段性租赁补贴在审核通过的当季度发放,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五、其他要求

(一)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鼓励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可由个人单独申报。

(三)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双招双引”人才符合准入条件均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报名地址: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大厦2007室

咨询电话:0543-3363112

滨州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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