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普法 公益普法栏目《房产普法》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栏目将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真实案例的再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对正法律条文…… 我们栏目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商事二部主任胡延波律师;近期胡律师将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 有关房产方面任何困惑及法律问题,均可以联系我们栏目。 滨州某花园小区购房者投诉:2017年9月,我们分别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西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今年5月份交房,开发商还特别承诺该房屋为大产权房,各项手续齐备。然而,在购房者交了二十余万元首付,到了交房期限后,开发商却迟迟不予交房,后来才得知:这个开发商在售房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甚至任何证件都没有,这种情况下,银行根本没法办理按揭贷款,将来也无法办理房产证。现在,开发商既无法补办手续,也不同意退款,请问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们该怎么维权? 胡延波律师解答: 根据这位购房者提供的信息,可以看到开发商存在未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各项手续不全、逾期交房等违约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并结合开发商补救情况选择要房或退房。具体来讲,如果开发商能够尽快完善各项证件、手续,尽快使房屋满足交付条件、确保将来能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购房者可以选择要房。当然,即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购房者也有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购房者也可以开发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等手续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合同被解除或确认无效的,开发商依法应当返还购房者已付购房款、利息并赔偿损失,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欺诈,购房者还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为充分保护购房者利益,最大程度的杜绝开发商利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进行合同欺诈,根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商存在以下情形的,买受人可获得“双倍赔偿”: (1)一房二卖的; (2)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抵押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如因以上情形之一导致无法取得商品房、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