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普法 公益普法栏目《房产普法》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栏目将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真实案例的再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对正法律条文…… 我们栏目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商事二部主任胡延波律师;近期胡律师将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 有关房产方面任何困惑及法律问题,均可以联系我们栏目。 今日我们栏目要说的是房屋的质量问题:房屋质量出了问题该咋办呢?来我们一起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惠民县苏小姐去年底在县城某楼盘买了一套房子,房款已经交清,4月底开发商通知她去收房,她发现楼顶及墙壁有裂痕,外墙根基处也有明显的裂痕。开发商一直没有向她出示任何验收材料,苏小姐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退房,双方产生争议。 案例二:周先生与女朋友准备今年十一结婚,可是新房刚装修完就发现楼上有管道向下渗水,把楼顶和地板都泡了,楼上并没有入住,原因是开发商在试压时造成的管道破裂所致,他多次找到开发商,开发商说已经委托物业维修,但物业老抽不出时间,双方产生争议。 胡延波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者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者有权退房,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例一中,苏小姐所购房屋很可能是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方面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苏小姐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而在案例二中,周先生则可以要求开发商尽快维修,并赔偿因管道漏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房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在保修期内出现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时,购房者应当通知开发商,由其协调具体保修的实施单位。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