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普法NO.1 | 你关心的房产问题都在这里

2019-05-28 21:59:34      来源:小茶童      阅读量:

开栏的话

党的十九大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特别强调“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对全民普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响应广大市民的要求,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读者粉丝,新滨州网自今日起开设房产公益普法栏目《房产普法》,旨在传递房地产法律知识,提高房地产各方参与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打造有序的房地产市场贡献一份力量。

栏目将通过一个个发生在百姓身边的鲜活、真实案例的再现,用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律,分析案情、讲清道理、对正法律条文……

我们栏目有幸邀请到了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商事二部主任胡延波律师;近期胡律师将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

有关房产方面任何困惑及法律问题,均可以联系我们栏目。

定金引起的认购书纠纷

真实案例:

2016年10月,滨城区的李小姐在某开发商售楼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认购书对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等都进行了约定。李小姐当天交付了5万元认购定金。然而,当李小姐如约前往售楼处签订合同时,却发现开发商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中有许多内容显失公平,例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免责条款,无法办理按揭款购房者应3日内以现金补足等。由于李小姐接受不了这份不公平的购房合同,拒绝签字。

随后,开发商通知李小姐没收其定金,李小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胡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结合本案,开发商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要求李小姐签订有不对等条款的合同,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在李小姐提出合理异议后,开发商拒绝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并单方提出没收定金,因此,致使购房合同不能签订的责任在开发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胡延波律师简介

  胡延波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商事二部主任。先后荣获“滨州市优秀律师”、“2011—2015年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018年代表山东参加全国律协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滨州市政府法律专家库成员;滨州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滨州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成员、滨州市消费者协会特聘律师。 

  胡律师擅长办理建筑房地产、金融、公司等民商事及各类非诉法律事务。先后为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滨州高新区公安局、中国人寿滨州分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服务。成功代理滨州金座豪庭、格林春天、天成花园、中博商贸城等千余名业主的群体诉讼案件,被誉为“房产维权卫士”。还办理了滨州某局与中国某集团、山东某公司工程纠纷案、山东某集团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滨州某公司与中国某建设公司材料款纠纷案、滨州某局权属证书撤销行政诉讼案、人民日报社及吉林文史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等近百件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胡延波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日、送法律进社区、法制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媒体发表各类普法文章一百余万字,开通法律维权热线,“滨州法律帮”微信公众号,免费为数千名市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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