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知识在身边” 之疾病观察期

2024-03-15 16:43:24      来源:中国人寿寿险滨州分公司 通讯员 梅龙      阅读量:

引言:
根据《保险法》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保险产品条款规定,疾病保险观察期,一般为30天、90天或180天。在观察期中生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设置观察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知道会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经济补偿的行为。
案例简介:
刘先生2019年投保我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费续交到2022年,2023年度没有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失效。2024年1月办理保单复效后感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随后住院治疗,病理报告显示结肠恶性肿瘤,出院后向我公司申请理赔。经理赔核实,该单复效后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为180天,该客户在观察期内出险,公司退还所缴保费,合同终止。
案例分析:
刘先生因保单失效后又办理复效,复效后保单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无法按保险金额理赔。观察期,是指在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以约定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中,保险消费者在首次投保或保单复效时,从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提醒广大客户,一定要按时交纳续期保费,因为保单一旦失效会影响到相关的保障效力,复效后还会重新计算观察期。从观察期的时限来看,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30天/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一般为180天。因此,提醒广大客户如果想为自己购买重疾或医疗类保险要尽早准备,在需要的时候才能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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